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柏森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3992号
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街工业园(天津**遮阳用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民,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楼-1-1305。
法定代表人:李东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