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529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宁河区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顺明。
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景山道奥城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旸。
第三人:于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于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