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771号
原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旸,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乔福俊
人民陪审员 霍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