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文继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必景,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霞,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先林,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被告: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东湖大厦8层D座。
法定代表人:陈确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先林、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贲丹丹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