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4民初5017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所。
被告: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确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苑园林公司”)、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生态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芳、被告江海苑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园生态建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劳动报酬2425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江海苑园林公司、佳园生态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中标承建福州市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大桥至项目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江海苑园林公司,江海苑园林公司又将部分园林绿化工程转包给***。2016年3月,***随***到案涉项目从事石材铺贴(小工)工作,至2016年11月结束。2018年4月16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环南台岛三环)人工工资2425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佳园生态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江海苑园林公司辩称,一、2015年8月份,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中标承建福州市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至项目,并将项目中的部份工程分包给江海苑园林公司施工。二、***作为铺贴班组组长参与了案涉项目的石材铺贴施工。2016年3月20日***出具《班组长进场承诺书》,佳园生态建设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陆续向江海苑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江海苑园林公司根据石材铺贴施工的进度向***分期支付石材铺贴班组的劳务费用(支付时间分别为:2016年4月19日、5月16日、6月17日、6月24日、7月15日、8月31日、9月14日、10月27日、2017年1月18日、8月28日,合计10次,累计金额830102.03元)。2018年5月31日,***签名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2018年2月1日,***签署了《班组长退场承诺书》,确认2018年2月1日前工人已全部退场,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发放到位,并承诺日后发生劳资纠纷,与项目部无关,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三、***2018年4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陈述是因项目部未发放其相应劳务费用而拖欠***的工资,只是陈述“因我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会尽早想办法偿还拖欠***工资24250元”。说明***诉请的劳动报酬款项与项目部无关,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并非江海苑园林公司员工,非江海苑园林公司所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主张拖欠其工资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江海苑园林公司拖欠***的工资。***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拖欠***工资,但应由***个人承担,与项目部及江海苑园林公司均无关联。***承接江海苑园林公司的项目,该项目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其已收到全额的劳务费。***对此予以确认并承诺若发生劳资纠纷,与项目部无关,由其承担一切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对江海苑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佳园生态建设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
1.《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大桥至中标结果》,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2.《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加盖有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予以采信。
3.《欠条》、《环南台岛项目部支付***铺贴班组劳务费结算明细单》、《班组长进场承诺书》、《班组长退场承诺书》,经***签名确认,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中标承建福州市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至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江海苑公司。2016年3月20日,***出具《班组长进场承诺书》,确认其系案涉项目铺装班组长,并对工人工资标准、承包款项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2018年2月1日,***出具《班组长退场承诺书》,承诺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工人已全部退场,若发生劳资纠纷,与佳园生态建设公司项目部无关,由***承担一切责任。2018年4月16日,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制作《询问笔录》,***确认其向江海苑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并承诺尽早支付***工资24250元。同日,***出具字据一张,确认欠***“环南台岛三环”工资24250元。2018年5月31日,***在《环南台岛项目部支付***铺贴班组劳务费算明细单》上签名、捺印,并载明其已收到全部款项8301022.3元。
本院认为,***作为案涉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包人雇请***从事石材铺贴的劳务,并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出具字据,其理应承担劳务费的给付责任,现***请求***向其给付劳务费2425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佳园生态建设公司及江海苑园林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淮安大桥至中标结果》显示,佳园生态建设公司系该项目中标人。***出具的《班组长进场承诺书》、《班组长退场承诺书》均载明案涉项目由佳园生态建设公司承建。***在《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中确认其系向江海苑园林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佳园生态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江海苑园林公司。据此,可以认定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中标后将案涉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江海苑园林公司,***从江海苑园林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及精神,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另,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佳园生态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企业对案涉工程具有监管职责,故其应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拖欠的劳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江海苑园林公司将案涉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佳园生态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4250元;
二、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兴宝
人民陪审员  魏贵朱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翁 昕
书 记 员  廖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