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恢566号之二
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16号。
负责人:张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
法定代表人:赵坤。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0103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4788.18元并支付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56元、公告费560元等,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中牟县商都大道雍景三和郡8#幢1单元7层8-1-704号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请求,本案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7月10日、2021年3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2007年登记的汽车一辆,申请人以拍卖其抵押房产为由不要求冻结扣划上述款项和查封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三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配合了房产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三、2019年1月8日查封的***名下位于中牟县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处置,经过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及变卖,均未成交,且申请人未申请以物抵债;
四、上述房产处置措施穷尽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720.60元,现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
五、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城东路东、××北××土地一宗,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