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
法定代表人:赵坤。
***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61353.4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11.6万元;三、原告***对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雍景·三和郡1号地下车库施工完成部分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41元。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找不到车辆位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有争议,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5.经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苏昆鹏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