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1917946XD。
法定代表人:赵坤。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91272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洋洋
书记员马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