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2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
法定代表人:赵坤。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购房款515145元及利息。因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财产情况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张贴失信人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债权51514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