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470号
原告:***,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组织机构代码71917946X。
法定代表人:赵坤。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