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执异4号
申请人:江苏越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勤虎。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于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意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明,男,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周庆妍,女,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肖利,女,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人江苏越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盈公司)申请变更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执恢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明、周庆妍、肖利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上述各被告人所承担的给付义务。2018年8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执26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华融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8)吉04执145号执行案件,并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又于2019年10月11日立(2019)吉04执恢39号执行案件。
2020年12月25日,国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华融中关村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竞得华融公司对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并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2020国创债权转让-1号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6月24日,华融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
2021年6月23日,国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象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同编号【GH2C-2C2R-2020472003】债权转让合同。国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2021年10月11日江苏象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受让方江苏越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055X20210923001-1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该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明、周庆妍、肖利均向本院出具了已知道该债权已经转让至江苏越盈公司的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越盈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江苏越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执恢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冀超
审判员 崔群利
审判员 齐 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