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3民初239号
原告: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石塔路。
法定代表人:赵西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创,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英珍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