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645号
原告: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石塔路。
法定代表人:赵西振,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赵县。
被告:***,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赵县。
原告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卜玉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米聪姗
书 记 员 刘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