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4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行政办公中心东服务楼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同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关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万福贤,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安徽省伟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