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宇文伟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原告已预交4890元,本院退付其2445元。
审判长吴*
代理审判员曹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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