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3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宇文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诉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二审听证。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