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72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和汉长安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盛和汉长安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872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东彦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