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女,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宇文伟刚,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宇文伟刚,男,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衡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宇文伟刚、段向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32044元,减半收取计1602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