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2631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法定代表人刘肇怀。
委托代理人宋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南昌路28号5F-5J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77844432X。
法定代表人尔晓。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永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