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22执3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31号1幢2单元2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77848460W。
法定代表人:关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第9幢2单元9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3578447394A。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31号生效判决书,一、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00146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6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181元,申请执行费28201元。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2018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2019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账户及存款,但该账户及存款现在暂不具备划拨该账户存款的条件。后经本院网络查控及实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房产等方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永平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22执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强
代理审判员 党 飞
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