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31号1幢2单元2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77848460W。
法定代表人:关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涛,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第9幢2单元9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3578447394A。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账户及存款。但因现在暂不具备划拨该账户存款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表示可以对被执行人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陕05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强
代理审判员 党 飞
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