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2民初529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住所地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南段西侧三楼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31号1幢2单元2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陕西金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