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2民初11803号
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柏环保科技公司)诉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化环保科技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天舒、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国化环保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矿机械制造公司就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起诉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国化环保科技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因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国化环保科技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未能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矿机械制造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8月18日扣划华柏环保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098595.45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3253元,其余1085342.45元为本息部分,中矿机械制造公司已经收到本院转交的1085342.45元,结合(2019)苏058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核定利息损失为83287.67元【1000000元×(4.75%÷365天)×640天(2018年11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故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为2054.78元(85342.45元-83287.67元),华柏环保科技公司作为被追索人基于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华柏环保科技公司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超出《票据法》规定的再追索三个月的票据时效,华柏环保科技公司有权对属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前手背书人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因国化环保科技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在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背书环节中均系华柏环保科技公司的后手,故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对国化环保科技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不享有再追索权,结合华柏环保科技公司的主张,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应承担向华柏环保科技公司支付就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已清偿的合理款项的义务,本院从华柏环保科技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执行费13253元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2054.78元,均系华柏环保科技公司未能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华柏环保科技公司不能向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进行追偿,本院确定华柏环保科技公司向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追偿的合理款项的金额为1083287.67元。科贝奇机械科技公司、国化环保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2019)苏058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9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兴业银行冻结扣划回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的款项1083287.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44元,由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7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王烈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