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304号
原告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欣
人民陪审员 仇 芳
人民陪审员 董卓婷
书 记 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