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52号 原告:***,男,满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世纪大街与珠海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