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2699号 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喜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岭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3.00元,减半收取2,991.50元,由原告*****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