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3222号
原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国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国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强强
法官助理吴雅萍
代理书记员 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