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4608号
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琼
法官助理邓浪
书记员刘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