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670号
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所涉工程为轨道1号线乐和城与五一广场站地下空间项目,该项目所在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本案应移送项目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嘉
代理书记员 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