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0633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富昱特公司提供的(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作为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本院认为,图片许可费用与图片大小、类型、用途等密切相关,而上述合同中的许可图片并非涉案图片,富昱特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该许可费用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而富昱特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富昱特公司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合理费用,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该项诉请亦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委托人)与富昱特公司(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中约定:“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委托人所属的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2.委托人独家授权受托人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受托人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了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3.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以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4.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拍摄日期为2000年2月16日,网络发表日为2000年6月12日,图片内容为一幅针管、针头、药丸、药片的静物摄影作品。图片中间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显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富昱特公司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人员姜某、江某某进行,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点击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已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连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依据公证书输入相应地址,浏览相关网页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8月的相关文章中使用了一幅针管、针头、药丸、药片的静物摄影作品。2019年3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808号公证书。经比对,前述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A063071的图片一致。
以上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供的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沪公协核字第XXXXXXX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808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及合理费用1,2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旭光
法官助理 李兆良
书 记 员 李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