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6631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