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6631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