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655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