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655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