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初字第0503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4号福乐康城综合楼3、4、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四方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钟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次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5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3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简松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黎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