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应旭,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8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君。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保全限额12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4)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5)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3)房屋。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8)房屋。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8)房屋。
六、保全限额120万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