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196号之一 原告: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百花村3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8楼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