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5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16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与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55259.4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6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94.83元,申请人已领取。同时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