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53号
申请人: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8楼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56875.21元的财产,保全限额3156875.21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56875.21元的财产,保全限额3156875.21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