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申1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银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闵宁产业城5-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莉
审判员   吴 锋
审判员   宋成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