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与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6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与被执行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剩余租金16860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19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779元,以上共计194698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与被执行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