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472号
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东侧、双医路南侧建博花园6号住宅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淑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花展中心综合楼3号营业房。
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6元退还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