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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472号 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东侧、双医路南侧建博花园6号住宅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淑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花展中心综合楼3号营业房。 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6元退还原告***火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