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对某某与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执异1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孟昕,局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凤哲,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农安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吉0122执保第6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保修金164,140.00元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工程项目的结算情况、合同约定及异议人支付工程款的程序要求,异议人向被执行人(既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须与被执行人结算后报请省交通厅及公路建设单位,经批准后的工程款由监管银行从异议人账户直接划拨至被执行人的账户,现上述款项正在履行审批拨付程序过程中,故无法从异议人账户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0)吉0122执保6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保修金。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吉0122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3,015.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吉0122执保61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4日向异议人予以送达,要求其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工程款、保修金164,14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另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承建长农辅线CA02B标段工程项目,业主为异议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工程计量款为31,213,507.00元,被执行人另交付质量保证金1,418,775.00元。2011年5月19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异议人截止2012年累计支付工程款、退还质量保证金合计32,028,806.07元,现被执行人账面体现异议人尚欠质量保证金603,475.93元。
本院认为,执行本案要求异议人协助扣划的款项为被执行人交付到异议人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被执行人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异议人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款项予以强制执行,向异议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该款协助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未侵害到异议人的利益,故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管延华
审判员  王洪伟
审判员  翟丽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