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86003部队委**。
被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凤哲。
住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原交通局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与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当地有关协助单位调查,除已经拍卖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迎超
审判员  李世超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