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24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汪清镇。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70,288.00元及垫付的工人工资150,168.10元,合计320,456.1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4)汪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次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分三次在本院履行了150,000.00元;2017年3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再给付本金17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金456.1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全部放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共计10,5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当日在本院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180,530.00元(其中:本金170,00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10,530.00元)。至此,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330,530.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4,702.34元。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