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5413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2433XW。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欧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