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民初424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民主二队。
负责人:李质光,该厂投资人。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器集团)与被告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延吉开关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吉开关厂负责人李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电器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延吉开关厂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民电器”字号;2.判令延吉开关厂赔偿人民电器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延吉开关厂承担。事实和理由:1.人民电器集团创始于1986年,于1996年组建人民电器集团,总部位于浙江乐清,目前拥有浙江、上海、南昌、抚州四大制造基地,12家全资子公司,85家控股成员企业,800多家加工协作企业和3000多家销售公司。产品畅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于浦东机场、京沪高铁、三峡水电、北京地铁、奥运场馆、南水北调、青藏铁路、嫦娥探月工程、越南太安水电枢纽等国内外重大工程项目。2001年5月28日,人民电器集团依法取得第1578593号“人民”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7月7日,人民电器集团依法取得第1048141号“PEOPLE”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续展均至今有效。人民电器集团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的高低压电器元件、电子元器件、整流用电力装置等。2004年至2010年期间,“PEOPLE”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5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PEOPLE”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至2009年)。2004年至2014年,人民电器集团多次获得多项荣誉:“人民电器”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5年度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的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国务院授予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05年1月),科学技术部授予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10年5月)等。人民电器集团经过30多年的自强发展,连续多年位居中国500强企业、全球机械行业500强企业前列,先后荣获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经世界品牌实验室测定,“人民”品牌价值达591.26亿元。“人民”品牌已成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之一、中国工业电气领域权威价值品牌。延吉开关厂成立于2015年9月9日,经营范围:高低压开关柜、箱式变电站、配电箱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等,经营范围与人民电器集团高度重合。延吉开关厂未经人民电器集团许可,擅自使用人民电器集团业已形成影响力的工商字号“人民电器”及商标汉字“人民”作为企业字号,易造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混淆,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延吉开关厂明显具有攀附人民电器集团的商誉及影响力的主观恶意,以达到“搭便车”非法获取盈利的目的。延吉开关厂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电器集团的销售市场和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人民电器集团商誉造成重大损害,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人民电器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故诉至法院。
延吉开关厂辩称,1.人民电器集团取得“人民”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延吉开关厂领发营业执照之后;2.人民电器集团无权禁止延吉开关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民电器”字号,延吉开关厂的产品上从未使用过“人民”商标,仅仅是在企业名称中有“人民”两字;3.延吉开关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民”并非“搭便车”的目的;4.延吉开关厂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延吉开关厂成立在前,人民电器集团商标注册在后,所以不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5.人民电器集团诉请延吉开关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的费用1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人民电器集团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人民电器集团经营范围,经审查该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人民电器集团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证书、驰名商标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5】第92号批复、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证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张等书证,经质证延吉开关厂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综合认定;3.人民电器集团提供的延吉开关厂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延吉开关厂成立于2015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与人民电器集团经营范围有较大相似性,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延吉开关厂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综合认定;4.延吉开关厂提供的孙振奎设立的“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工商登记复印件等,经质证人民电器集团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工商登记复印件印有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档案专用章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本院对工商行政登记信息予以采信,“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载内容与工商行政登记信息一致,二者能相互佐证,故本院对该2组证据予以采信;5.延吉开关厂提供的手机版“企查查”软件网页搜索截图,证明企业名称中含有“人民电器”字样的企业为170889个。经质证,人民电器集团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虽为网页截图复印件,但与互联网相关软件查询系统公开信息内容基本相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人民电器集团成立于1996年4月3日,企业名称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矿山机械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日用百货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工具制造;电机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电工器材制造;超导材料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人民电器集团在第9类商标分类上注册了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电焊设备,电焊接器具,电焊烙铁,闪光灯(信号灯),闪光信号灯,信号铃,信号灯,霓虹灯广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发光信号灯塔,电子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电话受话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导航仪器,成套无线电话,雷达设备,电话机,可视电话,光通讯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车辆电压调节器,气压表,压力计,煤气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安培计,电锁,烟雾探测器,铁路道岔遥控电动设备,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警报器,报警电铃,警笛,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铃按钮,电弧切削装置,电弧切割设备,电弧焊接设备,电火花弧焊设备,电焊电极。”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17日。2004年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1578593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2008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人民电器集团将商标转让给浙江人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3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2012年3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浙江人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人民电器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7日。
浙江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更名前名称)在第9类商标分类上注册了第1048141号“PEP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元件,电测量仪器,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整流用电力装置,电气器件装置,电话设备”。2005年12月31日浙江省工商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证书,“PEPLE”商标被浙江省工商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人民电器集团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低压电器原件商品上的“PEPLE”商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4年1月13日“人民电器”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人民电器集团生产的万能式低压电器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17年11月13日,人民电器集团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9月,人民电器集团经中国企业工业协会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认定为中国2019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人民电器集团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认定为“2021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估值为591.26亿人民币,位列第118名,2011年,人民电器集团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56位,2020年9月,人民电器集团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83位。
延吉开关厂工商行政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成立于2015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为高低压开关柜、箱式变电站、配电箱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等。案外人孙振奎于2000年8月30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与本案被告系用同一名称,该开关厂于2005年5月27日注销。据延吉开关厂投资人李质光陈述,孙振奎系其丈夫,延吉开关厂系沿用孙振奎设立的“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的企业名称,两企业实质为同一企业,厂房、设备、人员和经营范围等均相同,只是变更了投资人姓名。
本院认为,人民电器集团在本案中明确以延吉开关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其主张权利而不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告诉,故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延吉开关厂使用“人民电器”字样是否侵害人民电器集团的企业名称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延吉开关厂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关于延吉开关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相混淆,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系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
首先,从案涉企业名称的字面涵义来看,“人民”一词在我国使用较为常见和广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中含有“人民”一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电器”是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人民电器”作为企业名称的显著性较弱,该词汇难以与某一企业商号之间形成显著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故不应仅以企业名称中包含“人民电器”字样而简单地认定为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侵害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人民电器集团企业名称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证据显示该企业对外宣传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将“人民电器”作为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无法使相关公众将“人民电器”识别为人民电器集团,使两者之间建立稳定的、唯一对应的联系,达到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其次,人民电器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延吉开关厂在字号中使用了第1048141号“PEPLE”注册商标,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延吉开关厂在字号中使用了第1578593号“人民”注册商标,但由于“人民”一词作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使用的显著性较弱,应严格审查延吉开关厂的经营范围是否与人民电器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围以及人民电器集团的经营范围相重合,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延吉器开关厂与人民电器集团经营项目虽均可归类为“电器”这一大的行业类别,但二者工商行政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人民电器集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延吉开关厂主要经营范围“高低压开关柜生产”等领域存在较高的知名度。人民电器集团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双方生产的商品为同种商品,且人民电器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延吉开关厂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人民电器”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人民电器集团生产的商品。故,延吉开关厂的行为不构成混淆性。
再次,本案中延吉开关厂使用的企业名称源于2000年8月30日孙振奎成立的“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二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一致,投资人为夫妻关系,延吉开关厂使用“人民电器”作为企业名称有一定历史渊源。孙振奎成立的“延吉市人民电器开关厂”企业名称取得早于人民电器集团获得“人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号荣誉时间,难以认定攀附人民电器集团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人民电器集团主张延吉开关厂使用“人民电器”字样,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使用“人民电器”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母龙刚审判员叶明晶审判员秦承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      小      雪
书 记 员 滕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