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02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东城新区师郯路1号。
负责人:孙刚,经理。
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经理。
被告: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268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