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809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2433XW。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索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陈港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4662938K。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第三人: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南工业集中区(陈港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9315054C。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索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吉振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