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1197号之一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鑫,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艳鹏
审 判 员 王继红
人民陪审员 吕秀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