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安华泰防火门业有限公司

辽宁中安华泰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4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安华泰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7-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沈抚经济开发区沈抚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中安华泰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辽040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中安华泰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货款665583元,保证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5761元、保全费4381元由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审判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404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