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1431号之一
原告:***,男,满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建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