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益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市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1431号之一 原告:***,男,满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建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奕薇